DLC

ETC

拒絕郵箱的擅自收集

■ 拒絕郵箱的擅自收集

拒絕用電子郵箱收集程式或是其他技術裝置擅自收集本網站上的郵箱位址,違反時,將依據資訊通信網法處以刑事處罰。


■ 相關法規

利用技術裝置擅自收集、銷售、流通或是使用郵箱的,將依據資訊通信網使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第50條2的規定,處以1千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① 任何人都不得在明確表示拒絕收集電子郵箱位址的網站使用自動收集電子郵箱位址的程式或是其他技術裝置收集電子郵箱位址。
② 任何人都不得違反第1項的規定收集的電子郵箱位址進行銷售、流通。